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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云南 河南:对符合标准化奖补资金要求的项目,最高奖补100万元/项

山东:对符合标准化奖补资金要求的项目,最高奖补50万元/项

    标准化奖励资助政策在提升全社会标准化意识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山东省现行的《山东省省级市场监管标准化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2025年3月印发,有效期3年,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奖补范围
    享受奖补资金支持的项目,主要包括标准化战略性重点项目和高水平标准化基础项目。
    标准化战略性重点项目,是指支撑融入国家、省重大战略、重要任务和重点举措的标准化攻坚项目,项目实施对解决影响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共性、关键、普惠性需求,推动治理提升、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公共服务、制度供给和开放融合等发挥重要作用。
    高水平标准化基础项目,是指为上一年度建设高质量标准体系实施的各类标准制修订和实施项目,项目实施对推动标准化理念方法应用,形成全省广泛坚实的标准化工作基础,带动标准化工作面上整体推进发挥重要作用。
    二、奖补额度
(一)标准化战略性重点项目
    对省市场监管局批准列入项目计划的标准化战略性重点项目,每项给予最高50万元奖补,在项目批复并启动建设后,按照奖补总额的70%进行奖补,在建设完成通过验收后,给予后续30%额度的奖补。对建设期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收回全部奖补资金。
(二)高水平标准化基础项目
    对通过评估的高水平标准化基础项目,给予一次性奖补,具体奖补额度如下:
    1.标准化技术组织项目。获批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和工作组秘书处,每项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奖补;获批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组秘书处、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推广平台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每项分别给予最高40万元、40万元、40万元、30万元奖补。
    2.高水平标准制修订项目。主导制修订高水平国际标准,每项给予最高40万元奖补;主导制修订高水平国家标准,每项给予最高20万元奖补;主导制修订高水平地方标准,每项给予最高10万元奖补。
    3.高质量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评估的高质量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每项给予最高20万元奖补;建设完成并通过评估的高质量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每项给予最高10万元奖补。
    奖补资金重点奖补保障大局、服务发展、绩效突出的标准化项目,并按照“标准化技术组织”“标准制修订项目”“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顺序进行保障。
 

云南:对符合标准化资金要求的项目,最高补助50万元/项

    云南省现行的《云南省标准化财政资金管理办法》(云质监局发〔2017〕55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标准化研究项目
    标准化研究项目补助采取成果补助的方式,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的工作成果予以一次性补助。
    标准化基础工作研究,对每个项目的补助总额度不超过10万元;
    标准体系研究及建设,对每个项目的补助总额度不超过30万元。
    二、标准制定和修订项目
    标准制定和修订项目补助除特别重要的地方标准项目以外均采取成果补助的方式,项目完成后,工作成果达到项目合同约定的,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对象为3年内批准发布的标准。
    (一)国际标准
    每主导制定一项,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参与制定的,补助额度不超过40万元;每主导修订一项,补助额度不超过40万元,参与修订的,补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二)国家标准
    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补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参与制定且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在第二位的补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第三位及以后的,补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每主导修订一项国家标准,补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参与修订的,补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三)重要行业标准
    每主导制定一项,补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每主导修订一项,补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四)地方标准
    重要地方标准,每主导制定一项,补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每主导修订一项,补助额度不超过2万元;
    特别重要的地方标准,每主导制定一项,补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每主导修订一项,补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如项目周期超过1年的,采取过程补助的方式,补助年度不超过3年。
    (五)团体标准
    待国家有关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等规定出台后,酌情给予补助。
    三、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建设项目
    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建设项目补助采取过程补助方式,按照建设周期分年度补助。
    1.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年度补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补助年度不超过2年;对承担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补助15万元。
    2.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年度补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补助年度不超过2年;对承担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补助10万元。
    3.对承担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年度补助额度不超过8万元,补助年度不超过2年;对承担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补助5万元。

    四、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

    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补助采取过程补助方式,按照确定的项目建设周期分年度补助。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建设,每年补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每个项目除第一建设年度外的各年度均根据前一年度工作考核和资金使用绩效评估情况确定本年度补助额度,补助年度一般不超过3年。

    其他农业相关的标准化建设项目参照此上述标准予以补助。

    五、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

    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采取过程补助方式,按照确定的项目建设周期分年度补助。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按照工作进程分年度补助,每年补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项目除第一建设年度外的各年度均根据前一年度工作考核和资金使用绩效评估情况确定本年度补助额度,补助年度一般不超过2年。

    其他服务业相关的标准化建设项目参照上述标准予以补助。

     六、“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项目

   “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项目采取成果补助的方式,项目完成,被确认为AAA级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被确认为AAAA级的,给予不超过8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七、技术性贸易壁垒(WTO/TBT)应对和防护体系建设项目。

    技术性贸易壁垒(WTO/TBT)应对和防护体系建设项目采取过程补助方式,按照建设周期分年度补助。建设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防护体系,开展重要出口国家和地区技术性贸易壁垒研究以及进行技术性贸易壁垒通报评议工作,每个项目年度补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八、标准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标准实施情况监督检查、比对评估中的技术检测费用采取成果补助的方式进行,在技术检测工作全部完成后对承担技术检测任务的技术机构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额度按照监督检査安排的工作量进行预算,年度安排的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九、标准化基础建设项目

    标准化基础建设项目采取过程补助方式,按照确定的项目建设周期分年度补助。

    1.标准文本采集及数据库建设与维护,年度补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2.标准化管理中的技术服务,年度补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3.标准化管理信息化项目建设和维护,建设项目年度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补助年度不超过3年;维护项目年度补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补助年度不超过5年。

    十、牵头承办省、国家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重要学术研讨会等重大标准化活动的项目,一次性补助额度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视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十一、云南省标准化创新贡献奖奖励实行成果奖励方式。云南省标准化创新贡献奖的奖励按照云南省标准化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执行,一个评奖周期从标准化财政资金中安排不超过200万元用于奖励。

    十二、本办法未明确的新类型标准化项目参照类似项目的补助方式和额度予以补助。
 

河南省最新标准化奖励补贴政策汇总,最高可领100万补贴

《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 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需求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 制定团体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保证各参与主体获取相关信息,反映各参与主体的共同需求,并应当组织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

  • 制定团体标准应当合理处置专利信息披露、权利归属、收益分配等问题。

  •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标准创新奖励制度,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标准创新成果,纳入科学技术奖励范畴。
     

《郑州市建设中国制造强市若干政策实施细则》(郑政办[2018]55号)

  • 新制(修)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且标准已经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的,分别奖励60万元、40万元、20万元。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许政 [2018] 36号)

  • 建立国际标准化组织(IEC、ISO、ITU)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并承担秘书处工作的,奖励100万元;

    建立全国、河南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并承担秘书处工作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 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河南省地方标准且标准已经批准发布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 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等奖的,分别奖励30万、10万元;

  • 获得“AAAAA级、AAAA级、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 承担国家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区、基地、单位)且通过验收取得证书的,奖励10万元;

  • 成功申报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奖励10万元。标准化奖励资金由地方税收受益地承担。

    魏都区

  • 由本区有关单位参与制订,并由相关国际标准化组织或国家、行业、本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项目,联合参加重要标准制(修)订的,只奖励排名最靠前的单位。

    凡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标准发布后一次性奖励5万元。

    凡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的单位,标准发布后一次性奖励2万元。

    凡参与制(修)订行业标准的单位,标准发布后一次性奖励1万元。

    凡参与制(修)订地方标准的单位,标准发布后一次性奖励1万元。

    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节能环保等具有优势产业和重点领域的企业,制订、发布、实施的具有特色、创新企业标准,经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一次性奖励0.5万元。

  • 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

    以园区或企事业单位为主体,经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并通过验收的,以促进标准制定与实施为主要内容的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

    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的区域(园区),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的项目(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 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

    获得“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
     

《禹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禹州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禹政〔2019〕 35号)

  • 对建立国际标准化组织(IEC、ISO、ITU)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并承担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奖励100万元;

    建立全国、河南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并承担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 对作为新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河南省地方标准、团体标准项目的首家起草单位,且标准已经批准发布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

    对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河南省地方标准项目的参与起草单位,且标准已经批准发布的,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 10万元、5万元;

  • 对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 奖励30万、20万元、10万元;

  • 对获得“AAAAA 级、AAAA 级、AAA 级、AA 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单位,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

  • 对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单位),通过验收取得证书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 对成功申报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或者行业部门地理标志登记(商标)并经国家或行业主管部委批准的申报单位,每个(项)奖励10万元;

  • 对成功申报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农产品且已经批准的单位,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标准化项目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焦政文〔2008〕69号)

  • 对经批准成立国际标准化组织(IEC、ISO、ITU)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的单位,奖励20万元;

    对经批准成立国家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的单位,奖励10万元;

    对经批准成立国家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下属工作组的单位,奖励5万元。

  • 对提出国际标准研制项目,并被证明为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的,奖励20万元;

    对提出国家标准研制项目,并经明文确定为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的,奖励10万元;

    对提出行业标准研制项目和省级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研制项目,并经明文确定为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的,奖励5万元。

  • 对成功制做国际、国家、行业实物标准的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 对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 对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称号的企业,达到国家4A级、3A级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达到省4A级的,奖励3万元。

  • 对创建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项目单位,奖励5万元;

    创建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项目单位,奖励3万元。

  • 对成功申报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承办单位,奖励5万元。
     

《濮阳市标准创新贡献奖奖励办法》(鹤政办〔2020〕25号)

  • 对经批准成立国家标准化专业(分)技术委员会的单位,奖励10万元;

    对经批准成立国家标准化专业(分)技术委员会下属工作组或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单位,奖励5万元。

  • 对参与国际标准研制项目的单位,奖励10万元;

    对主导国家标准研制项目的单位,奖励10万元;

    对主导行业标准和省级地方标准研制项目的单位,奖励5万元。

  • 对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 对创建国家级和省级示范、试点项目且通过考核验收的单位,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